致柴油货车车主告知书
全市广大柴油货车车主:
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也日益凸显,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部分重型货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的违法行为,我们呼吁广大车主共同履行环保责任,规范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重型货车八个严禁:★严禁在温度传感器处增加垫高螺母★严禁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拆掉,外挂空气中★严禁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严禁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严禁在OBD插口处插入便携式屏蔽器★严禁将尿素喷射管折弯,物理性改变流量★严禁将DOC、DPF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严禁加装可调节尿素喷射大小的装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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