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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遵环责改〔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1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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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华亦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仁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GLMEC4N

住      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

2025年3月12日、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茅栗镇花果村的年产20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年产20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同时建设排土场、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等;2.现有砂石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月建设投运项目总投资108.92万元,主体工程包括:颚式破碎机、振动筛和4条运输皮带,仅筛分工段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器1台,部分成品砂石料露天堆放,经查阅你公司销售台账,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外售砂石石料约20万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5年3月27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共3页。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同时组织实施矿山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你公司建设的砂石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投运;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等信息。

3.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调取的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共12页;《关于年产20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遵环审〔2023〕107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你公司年产20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4.你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提供的《贵州华亦鹏矿业有限公司销售台账》原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砂石破碎生产线于2024年1月建设投运并外售砂石石料。

5.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调取的你公司环保设施布置示意图复印件1份,共1页;《贵州港利茅栗新材料有限公司移动破碎站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砂石破碎生产线为新建,项目总投资108.92万元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你公司砂石破碎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依法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2.限期于2025年4月10日前,对露天堆放的成品砂石料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同时组织实施年产200万吨砂石料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一审:张光磊

二审:王显红

终审: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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