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1号
贵州省仁怀市久井酿酒作坊
法定代表人:袁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K7M83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贵州省仁怀市久井酿酒作坊(以下简称你作坊)开展现在检查。发现你作坊生产车间下方截污井抽水泵未运行,导致污水经截污井墙体渗漏至旁边雨水沟,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站点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5年1月3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1号)告知你作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作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作坊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作坊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作坊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作坊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作坊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