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3号
贵州省仁怀市王丙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LG3U21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沟沟组汗跃沟沿线进行巡查,发现贵州省仁怀市王丙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一车间墙体外设置有黑色塑料管道(型号160#),该管道连接处脱落,有黄色废水从黑色塑料管道脱落处流入汗跃沟内,黄色废水有白酒酿造废水味道。你公司在发生应急情况后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约1吨污水溢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5年1月3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