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环境监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0:49:46
【字体: 打印

仁怀市万山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支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J3H93K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新城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梅子坳社区的仁怀市万山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砂石厂正在进行生产,现场露天堆放约100方细粉砂,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5年1月3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25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你公司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已整改完成。目前经济不景气,希望从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考虑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酌情从轻80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33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