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5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红粱魂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1439323XB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八组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八组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红粱魂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白酒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五加一酒业技改项目于2009年动工建设,2010年建成投入生产,实际建设有制酒一车间,窖池36口,酒甑6套;制酒二车间,窖池16口,酒甑2套;制酒三车间窖池14口,酒甑2套;其中你公司2021年3月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自主分期验收,制酒一车间(窖池36口,酒甑6套)、制酒二车间(窖池12 口,酒甑2套)通过验收,制酒三车间窖池14口,酒甑2套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5年1月15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我公司环评编制较早,出现了数据误差,且企业管理不完善,未能发现问题。目前,我公司已按整改要求,取得环评报告书批复,完成环评验收。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希望免于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完成验收公示,酌情从轻7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