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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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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永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02FL9X9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26号

2024年10月21日,接群众电话投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A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私设排污口排放施工废水。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A区项目施工合同》,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施工建设,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扬州市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后果由扬州市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该项目已建成投产8栋制酒车间(窖池384口、酒甑48套)、1栋制酒办公楼、锅炉房、动力中心、1#能源站、1#消防水组, 其余工程正在有序建设中。施工场地大门南侧建有一个容积约1000立方米的施工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沟渠进入沉淀池,沉淀池内积水约400立方米,有一水泵连接一直径110毫米的消防软管,此消防软管延伸至约50米外赤水河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新区雨水排放口1”处,沉淀池内施工废水正通过水泵-消防软管由此处排放赤水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5年1月7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33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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