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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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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富鑫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AJQH975K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丰岩村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丰岩村的仁怀市富鑫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转运粪污进行土地浇灌时管道破裂,导致粪污外流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在管道破裂处提取水样送至仁怀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仁环监【2024】报119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管道破裂处外排废水水样氨氮:1.21×103mg/L,总磷:140mg/L,化学需氧量:1.38×104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5年2月7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328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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