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仁环罚决字﹝2025﹞11号
仁怀市鑫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QP827L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石土地
2024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石土地的仁怀市鑫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车辆检测中对15辆来检车辆出具虚假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其中11辆车的发动机检测功率大于公安网备案的额定功率,所以未认定该11辆车为篡改发动机额定功率。贵CBE480、贵C9262、贵CS939P、贵C9170涉嫌人为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使发动机额定功率变小,从而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5年3月5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5年3月13日,你公司陈述申辩称:本次违法行为是员工错误登记功率导致,不属于人为故意篡改数据。望贵局考虑我司积极主动整改的态度,以及目前实际经营困难对我公司从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涉事的机动车自初次检查后,均多次存在额定功率与公安网不一致情况,对你公司申辩系员工错误登记,无人为故意内容不予认可。但考虑你公司全面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复查时整改较好,酌情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佳欣 电话:0851-22221538
通讯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仁怀分局537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