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环境监察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遵环责改〔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16:49:43
【字体: 打印

当事人名称:贵州丰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廷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D36BAE45

住      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分别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新中村和三合村黑水虻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黑水虻养殖项目登记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方式日处理能力与实际日处理能力不相符,养殖项目的规模、防治污染的措施已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黑水虻养殖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新中村养殖厂区擅自于2023年11月建设,2024年3月投入生产,主体工程包括:养殖大棚 27个、餐渣堆料场1间、生产垃圾储存1间、蛋白虫烘干车间1间,仅配套建设容积约200立方米油水收集池和抽风机设施。三合村养殖厂区擅自于2024年5月建设,2024年7月投入生产,主体工程包括:养殖大棚10个、餐渣堆料场1间、生产垃圾储存1间、小虫孵化室1间,仅配套建设抽风机+水帘设施,水帘设施中循环池未储存循环水。

3.新中村和三合村养殖场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渣料和养殖干渣转运处置,处置过程未签订处置合同,未建立产生、转运处置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4月3日所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5页;2025年4月3日所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8张,共8页。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有新中村和三合村共2个养殖场区,2024年3月—2025年3月收集处置餐厨垃圾渣料共计13583.96吨,其中自行使用11867.32吨,转移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1716.64吨,黑水虻养殖项目登记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方式日处理能力(9吨)与实际日处理能力(30.43吨)不相符;黑水虻养殖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新中村养殖厂区擅自于2023年11月建设,2024年3月投入生产。三合村养殖厂区擅自于2024年5月建设,2024年7月投入生产,仅配套建设抽风机+水帘设施,水帘设施中循环池未储存循环水等事实。新中村和三合村养殖场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渣料和养殖干渣转运处置,处置过程未签订处置合同,未建立产生、转运处置台账;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我局于2025年4月8日所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询问对象为贵州欣源固废收运处置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餐厨垃圾渣料来源于贵州欣源固废收运处置有限公司,且双方于2024年2月25日签订了《高桥厂餐厨垃圾渣料销售合同》,有效期2024年2月5日-2025年12月31日。2024年3月—2025年3月期间收集处置餐厨垃圾渣料共计13583.96吨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4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等信息。

4.我局于2025年4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新中村和三合村养殖厂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2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新中村养殖厂区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3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项中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备案登记依据错误。三合村养殖厂区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项中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1吨及以上的,备案登记日处理能力与实际日处理能力不相符的事实。

5.我局于2025年4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高桥厂餐厨垃圾渣料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3月—2025年3月餐渣汇总表原件1份、2024年7月—2024年12月委托处置大渣转运统计表复印件1份,共计16页。证明你公司与贵州欣源固废收运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餐厨垃圾渣料销售合同,且2024年3月—2025年3月期间收集处置餐厨垃圾渣料共计13583.96吨的事实。

6.我局于2025年4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你公司出具的《新中村基地投资汇总表》原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三合村养殖厂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新中村养殖厂区实际投资324.48万元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你公司黑水虻养殖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配套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2.规范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渣料和养殖干渣转运处置,建立产生、转运处置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顶部